米兰官方网站入口登录入口校园综合治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安全管理处发布时间:2025-04-22浏览次数: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综合治理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打防并举、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工作方针。其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和自然灾害事故,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处安全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校园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加强校园秩序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优化育人环境。

2.贯彻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3.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提出校园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5.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调解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

6.加强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监督,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7.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秩序的综合治理

9.考核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行使"一票否决权”。

10.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完成学校赋予的综合治理各项任务。

第七条 安全管理处是校园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综治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学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开展法律法规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

3.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4.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责任,对人防、物防和技防提出整改意见,建立“群防群治”的防控体系。

5.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和发生在校内的刑事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等危险品的监督管理。

6.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和协助处理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纠纷、交通问题。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涉及学校师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校内的刑事、治安案件,保护案发现场。

8.依照有关规定管理校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加强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

9.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普法教育率达到100%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坚持“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做好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QNS”法轮功”及其它新型邪教组织对师生的拉拢、渗透和煽动。加强对师生的正确引导,杜绝危害国家安全、泄密事件和政治案件的发生。

第十条 大力开展以治安、消防、交通、电诈、反邪教、反传销、防范非法集资等为重点的安全教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无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车辆在校内鸣笛、超速,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各种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要整齐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禁止任何车辆停靠在主干道、消防通道、草坪或影响校园美观的区域。

第十二条 除本单位车辆外,其他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一律实行报备制度。出校园时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三条 在校经营服务单位、施工单位车辆以及送货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第十四条 未经安全管理处批准,禁止收购废品人员进入校园。禁止教职工将收购废品人员带入校园。教职工及在校从事经营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拾捡垃圾和收废旧品。

第十五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指定的宣传栏内。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须经校宣传部门安全管理处同意。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散发不利于安全稳定及损害他人权益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悬挂横幅、标语,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悬挂。超过规定时效后,由申请单位自行收回。校园内经营性广告宣传、产品推销等活动,须经安全管理处批准。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豢养家畜或其他宠物。对私自豢养家畜或其他宠物的个人,由安全管理处责成处理。学生私自豢养宠物的,应进行劝阻教育,不听劝阻的,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须经后勤部同意;在校内安装音响、广播等设施,须经校办公室审批,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内举办集会、演讲、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必须按学校有关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人员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学校成立内部非社会团体组织或出版学校内部刊物,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学校内部非社会团体组织和学校内部刊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开展超出其宗旨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活动,不得阻碍他人正在进行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手机编发、转发、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他人权益的信息,不得宣扬迷信、淫秽以及其他违法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的道路、体育场所及其他影响交通、环境的地点堆放杂物及其他材料、设备。如需在校内堆放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安全管理处备案后,在指定地点堆放。

第二十九条 外来施工队,必须在学校指定范围内进行施工堆放材料设备;施工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和限速行驶。确因施工需要在指定范围以外堆放货物、设备及搭建工棚的,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报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禁止无证经营。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从事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扰乱校园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治安秩序的行为人,安全管理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蚌埠工商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罚款或纪律处分;对损害学校财产或个人财物的,责令其赔偿;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临时经营摊点要履行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在教学区、学生公寓区、行政办公楼等区域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经营单位不得在草坪、绿化带、树枝上晾晒被子、衣物。不得门前摆摊设点经营,不得乱泼污水、乱扔垃圾。

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或商铺要加强对自家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和管理。禁止未成年人到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办公区等场所游玩。禁止在校园内玩火、焚烧杂草,禁止在学校马路上嬉笑、打闹,禁止攀折花木、乱扔垃圾和损坏校园内的公共安全设施。因监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自己承担;损坏学校各种教学和生活保障设备设施的,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违反综合治理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根据包保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综合治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终考核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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